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河北石家庄桥西区苑东街7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邮箱地址:hbsmtdzj@hebmt.gov.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当填写《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办公室或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我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